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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住房公积金需要准备的材料?

  根据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理的规定》,北京地区所有国家机关、国有企业、城镇集体企业、外商投资企业、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民办非企业单位(包括外商办事机构、代表处、联络处等)、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。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也按此规定办理。离、退休职工、临时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。93年以前按照标准价优惠法购买住房的职工,如果按有关规定补交房价款后视同成本价购买,或购房以前夫妇工龄和超过65年的,可按所在单位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。我公司可代办企、事业单位及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。

  委托单位需提供的材料:

  1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

  2、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并加盖公章;

  3、住房公积印鉴卡并加盖单位财务章和法人章;

  4、职工基本信息(包括:姓名、18位身份证号码、缴费工资基数、缴费起始时间、参加工作时间、建立公积金时间、现有学历及学位、现有职务、现有职称、具有何种执业资格、住房情况、是否住房贷款、配偶姓名、身份证号、配偶是否建立公积金) ;

  5、组织机构代码证(法人码证书)复印件;

  6、提供参加住房公积金人员册提供单位发薪银行、帐号;

  7、其他需提供的材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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